昨晚看第五誡的〈殺人影片〉,精神不濟,主因是從下午三點就開了另一場小型會議,商討某個欲待成立的協會。七點上映的影片,一個小時還撐得下去,但片後的討論太過冗長,又離題有點遠,有二次大戰後對納粹黨人的執行死刑是否得宜與死亡到底可不可怕等等,這樣的討論讓原本就已疲累的體力更加撐不住,最後只得選擇提早離場回家休息。
雖然只聽上半場,但導讀的老師說影片導演的奇士勞斯基是反對死刑的,因此呼應十誡中「不可殺人」的誡條而拍下這部片子。
殺人者該不該償命?
把兇手繩之以法是報復性的行為嗎?
執行死刑是假公眾之名行犯罪之實的做法嗎?
片中的年輕律師認為法律理當是事前的防範作用,而不該是事後的懲罰性質,所以21歲的街頭混混傑基雖然無緣無故的殺了有著小奸小惡的計程車司機,但律師仍竭盡所能的為他辯護,甚且為了辯護失敗而痛心不已,認為這是個違反人權、沒有公義的社會。
回到<十誡>,「殺人者死」。
無賴殺了計程車司機,所以被判死刑,這是照十誡條文的內容。
無賴被送上絞刑台,被法律殺死,照十誡規定有人被奪了命,奪命者理當得死,那麼在這個動用律法的情況下誰該死?
這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問題。
有人因此而認為律法是前後矛盾的、「殺人者死」不該被奉行,倡言死刑應該被廢除。
不是每個殺人者都必須被處以死刑,應該要回頭看犯罪動機。
有些案子是在一忍再忍、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氣昏了頭或恐懼到極點下所做出的行為,這種情況應該是情有可原,但仍應為錯誤付出代價。
至於本片中的混混,可以為了無聊而向高速行駛的車輛拋出石塊、可以在廁所中把看不順眼的人推落集尿溝、可以路見不平無動於衷、可以不理會急著用車的路人請求、可以無緣無故的挑中素昧平生的計程車司機然後荒郊處加以絞殺(即使所殺的對象也湊巧是位愛捉弄人的小人物,也仍無權剝奪這樣小奸小惡人的生命)
年輕而混混的生命被送上絞刑台,為之辯護的律師難過得對天大喊「我恨你們」他恨把混混絞死的法律 (或者加上執法者?),因為心目中的法律應該是防範性而非懲罰性,但把混混處以絞刑何嘗不是防範他再加害無辜的社會大眾?一個找不到生命重心處處晃蕩,不在乎他人生命財產者如果在犯下命案之後還可以繼續在社會中現身,那麼對大眾而言豈不得必需時刻提心吊膽的生活著?
片子在後面刻意讓混混和律師有一番談話,從其中透露出混混因為妹妹被自己邀到家中喝酒的友人喝醉酒開車輾死,家人責難而離家,身上一直帶著妹妹照片,既懷念也自責。
妹妹死了五年,21歲往前推五年,16歲,一個16歲的少年邀友人喝酒,一場酒改變一生嗎?未必,但有可能,也許不離家就不會成為街頭無所事事的混混,也許影片中出現的情況是走頭無路下逐漸變成的模樣,但也有一種可能是,這個16歲喝酒的少年即使沒有妹妹的意外死亡還是從小混混變成大混混。
人生有太多無法預見的可能性存在,但對於罪無可赦者我不認為該為其留活路,腦海中出現的是多年前白曉燕的命案,當年整個台灣社會為之撼動,「陳進興」三個字嚇壞多少人,這樣的人不該被槍決嗎?
法律該做的是勿枉勿縱,才能確保平凡的社會大眾、奉公守法的人一個平和安全的生存空間,我讚成死刑,前提是明鏡高懸、哀矜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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